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期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專才專業,以提教學效果,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職業學校規程」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教師專長、學校規模及員額編制,編排教師課務。
三、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各校應在核定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額度內,授完學生學習節數。
四、各校應訂定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校應依其課務編配原則,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經公告後實施,並得視需要設課務編配小組為之。
前項課務編配小組之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並應包含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教師及教師會代表,但各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五、專任教師、兼導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及補充說明」(如附件)授課。
六、各校得酌減授課節數人員如下:
(一)法令規定得減授課者。
(二)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所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擇一減授。
七、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各校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者,其減授時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