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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門禁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門禁管制,以維護員工、洽公民眾及大樓公共安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門禁管制時間如附表。
  本府核准於前項門禁管制時間辦理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實施門禁管制,不適
用前項規定。

三、本府員工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出示識別證並填寫進出管制登記
簿,由保全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
  本府員工除辦理業務有實際需要者外,不得夜宿或滯留於行政中心內。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長期派駐機關之承包廠商工作人員,於門
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進出管制登記簿,由保
全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
  臨時施工或送貨之工作人員,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經保全人員
核對無誤後,始得進出;各機關並應派員於施工現場。
  前二項工作人員以外之民眾,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行政中心者,應由本府員工陪
同,始得進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工作人員,應由各機關造冊或事先填寫申請書,送本府行政暨
國際處交由保全人員核對管制。

五、進入行政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得要求其離去;各機關亦
得禁止其進入機關場域: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三)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穿著、攜帶或使用競選宣傳服飾或物品。
(五)未經同意而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六)未依規定而以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從事抗議、抗爭、造勢、宣傳等行為。
(七)未經同意而攝影、錄影、錄音。
(八)未經同意而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有異常。
(十二)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前項情形,經制止或命其離去而不從,或情況急迫者,得通報駐府警分隊或警察
局等為必要之處置。

六、施工、送貨或清運垃圾等工作人員,應從下列出入口進出或使用電梯:
四維行政中心:由東側大門(臨民權路)、西側大門(臨永定街)及東、西側緊急電梯
(貨梯)進出;如遇門禁管制時間,應由南側大門(臨四維三路)進出。
鳳山行政中心:由前棟大樓東側電梯(臨郵局)或後棟大樓東、 西側及中央電梯進
出;如遇門禁管制時間,應由前棟大樓東側大門及中央電梯或後棟大樓中央電梯進
出。
      前項工作人員使用推車進出行政中心者,保全人員應保持警戒,並適時引導
通行。

七、民眾請願應於本府所設之請願專區(如附圖)為之,並遵守本要點及相關法令
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