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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機關與民眾雙向交流,加強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聞發布:指以手機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將新聞資料送達媒體記者。
(二)新聞資料:指新聞稿、照片、圖片、影片、錄音檔。
(三)媒體記者:指從事平面及電子(報紙、雜誌、電視、電台、網路、手機通訊)新聞媒體信息採集和新聞報導工作者。
(四)新聞發言人(以下簡稱發言人):指承局長之命代表本局對外發言,並向記者宣傳及回答提問的公共關係人員。
(五)新聞聯絡人(以下簡稱聯絡人):指辦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人員。
三、本局由主任秘書或局長指定人員擔任發言人,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局重大政策及新聞輿情之說明。
(二)施政措施、活動或事件引起輿論廣泛討論需釐清時。
(三)局長指定事項。
四、聯絡人由熟稔媒體作業之人員擔任,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局施政措施、成果、活動及輿論反應、民眾質疑解答之新聞發布。
(二)蒐集輿情並掌握媒體報導資訊,陳報局長供決策之參考。
(三)加強與媒體、記者聯繫,對不實報導主動提供正確資料及說明。
(四)配合高雄市政府辦理市政宣導、新聞發布聯繫及公共關係事項。
前項新聞發布事項,由業管科室或局長指定聯絡人撰寫新聞稿,經局長核定後發布。
五、遇重大突發事件,業管科室應研擬因應措施,立即陳報局長,並由局長陳報市長與相關府級長官及局處首長,陳報資料以口頭說明為先,書面為輔,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始末。
(二)媒體、市議會或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三)對事件之因應措施及利弊分析。
陳報後,視情況發布新聞稿,必要時應副知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協助發布。
六、各高雄市政府交辦重大輿情,業管科室應以最速件處理,當日完成「每日重大輿情交辦處理情形回覆表」(如附件一)併相關說明資料陳局長核定後,依限回傳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並應對不實報導主動發布新聞稿釐清。
七、各科室應將進行之措施或活動,認有新聞發布必要或媒體可能報導者,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每月二次調查作業填送「活動新聞發布規劃表」(如附件二)至綜合企劃科,以利彙整提報本局局務會議,以及聯絡人安排媒體聯繫事宜;若有異動或新增,應事先通知綜合企劃科及聯絡人。
八、科室應於新聞發布前二日陳局長核定新聞稿後送局長、發言人及聯絡人。
九、新聞報導資料由綜合企劃科按日彙整提供局長與科室主管參考,並按季、年統計成果陳報局長,作為檢討或獎勵依據;重大活動新聞報導必要得由業管科室彙整陳報。
十、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