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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及青年職涯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鼓勵創業育成機構於本市積極培植與孕育新創事業,及提升青年面對職涯發展之應變能力及就業競爭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創業育成機構,指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
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資、合夥事業、公司、有限合夥、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
及民間團體。
三、 創業育成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 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
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 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四、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送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
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申請書格式、內容及相關文件由本局另訂之。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五、 本補助之金額、次數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金額:每案以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申請補助者為民間團
體,除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團體,或依法設立之同業公會者外,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次數: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二案為上限。
(三)補助項目:依附表之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
六、 申請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案件,由本局審查。但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案件性質
特殊者,本局受理後應提送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補助金額之審查,應參酌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
申請補助金額超出補助額度者,申請單位應於審查會中提出報告,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第五點
第一款之限制。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七、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補助;已發給核准函者,本局應撤銷之:
(一)資格不符者。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
(三)同一補助項目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八、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之必要,應於活動開始三日前函報本局備查。
九、 補助對象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字
樣。文宣資料並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補助對象應視本局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簡報。
補助對象之申請計畫,得作為本局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 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核准函影本。
(二)註明申請單位統一編號之領據正本。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執行成果報告。
(七)原始支出憑證。
(八)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九)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一項第九款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3
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第一項各款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請撥。
十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核銷時,其核銷毋庸檢附第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料,惟應將原始支出憑證專冊裝
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局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除前項情形外,辦理核銷應將符合本局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原始支出憑證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送本局審核。
前二項以外之原始支出憑證,應由補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自行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該案件尚未支付之補助款、補助對象以後申請案件之補助
款,或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補助對象之補助申請。
十二、 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查核及了解結果納入未來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補助對象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於活動期間從事與補助計畫內容不相關之活動、申請補助資料不實
或有造假浮報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舉辦之活動使用本局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本局二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十三、 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