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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處理廠回饋金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查核本市各區公所使用污水處理廠回饋金情形,特依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查核區公所回饋金之運用,得設查核小組。
          前項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指定所屬簡任以上主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總工程司兼任;其他人員由召集人視各區污水處理廠回饋金金額大小選任下列單位聘(派)員兼之:
(一)污水一科。
(二)污水二科。
(三)設施管理科。
(四)會計室。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三、查核小組於每年二月至三月查核各區公所及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基金管理會前一年度回饋金運用情形及執行效益。
  前點查核,查核小組得以實地勘察為之。
區公所應依查核小組需求提供查核所需文件。
四、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查核。
五、區公所應依查核小組查核建議及指正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