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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要點


一、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整合相關資源推動特殊教育,並依特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路),包括下列各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高雄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四)高雄市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五)高雄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高雄市特殊教育資訊網(以下簡稱特教資訊網)。
(七)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交通局或其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職掌者,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
理。


三、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教資源中心:
1、協助各校疑似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
2、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3、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
輔導。
4、規劃、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5、建立人力與社區資源庫。
(四)專業團隊:
1、提供專業人員服務。
2、提供教師助理員服務。
(五)輔導團:
1、研發製作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2、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辦理教學觀摩。
3、建立與蒐集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
(六)特教資訊網:
1、管理各校學務與轉銜通報。
2、建置行政e化平台。
3、編製統計年報。
(七)大學特教中心:
1、協助辦理特殊教育進階研習。
2、提供諮詢專線服務。


四、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各單
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
相關支持服務;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
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特教資訊網所建置之各單位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
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五、各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溝通聯繫及辦理各項事務。
各單位聯繫方式得採會議、文書、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辦
理。


六、教育局應邀集各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會報,規劃及檢討特殊
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前項會報,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七、教育局應將特殊教育資訊公布於特殊教育資訊網,並得刊載於相關刊
物,適時傳達特殊教育及相關福利訊息與動態。


八、各單位得視其任務特性及實際需要,適時召開會議,邀請各相關組織參
與,研訂各項特殊教育相關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九、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關規
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十、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