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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辦  法:
訂定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一、為規範本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機制,以保障學員權益,並依終身學習法第
九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學分費。
(二)旁聽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辦費。
(五)保證金。


三、學分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學員於開課第三週後始入學者,
學分費依課程所餘時數比例收取。


四、旁聽費以每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但開課後二週內未額滿
之課程,免收旁聽費。


五、雜費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證費:以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場地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特殊場地得依實際使用情形收
取。
(三)冷氣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四)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五)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以每一課程新臺幣四百元為限。
(六)陶藝課燒窯費:以每一課程新臺幣八百元為限。


六、社區大學得依實際需要,代收下列費用並代辦之:
(一)材料費。
(二)書籍費。
(三)戶外課程費。
(四)保險費。


七、社區大學得就免收學分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一課程新臺幣一千
元為限。
學員出席課程時數超過總時數五分之四者,前項保證金應發還之。


八、社區大學得提供經濟弱勢或特殊族群學員優惠減免方案;其項目及額
度,由社區大學訂定並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九、社區大學課程因故未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三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
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十、社區大學學員退選課程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但製證費及保險
費,不予退還:
(一)學分費及雜費:實際上課日至第十四日退選者,全額退還;第十五日起
至第二十一日退選者,退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二日起至全期三分之ㄧ退選
者,退還百分之五十;逾全期三分之ㄧ退選者,不予退還。
(二)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發還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
代購之成品。


十一、社區大學應於招生簡章及選課手冊中詳載收退費作業規定,並報教育
局備查。


十二、社區大學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