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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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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pdf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機制,以保障學員權益,並依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六)保證金。
三、報名費以每期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四、學分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學員於開課第三週後始入學者,學分費依課程所餘時數比例收取。
五、旁聽費以每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但開課後二週內未額滿之課程,免收旁聽費。
六、雜費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以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場地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特殊場地得依實際使用情形收取。
(三)冷氣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四)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五)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以每一課程新臺幣四百元為限。
(六)陶藝課燒窯費:以每一課程新臺幣八百元為限。
七、社區大學得依實際需要,代收下列費用並代辦之:
(一)材料費。
(二)書籍費。
(三)戶外課程費。
(四)保險費。
八、社區大學得就免收學分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一課程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學員出席課程時數超過總時數五分之四者,前項保證金應發還之。
九、社區大學得提供經濟弱勢或特殊族群學員優惠減免方案;其項目及額度,由社區大學訂定並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十、社區大學課程因故未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三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十一、社區大學學員退選課程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但報名費、製證費及保險費,不予退還:
(一)學分費及雜費:
十八週課程:學員開課二週內辦理加退選,申請退選者可全額退費;加退選後申請退選者,第三週退還七成;第四週退五成,第五週(含)起原則不退費。
十二週以內課程:學員開課一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可全額退費;第二週退還五成;第三週(含)起原則不退費。
(二)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發還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得發還代購之成品。
十二、社區大學應於招生簡章及選課手冊中詳載收退費作業規定,並報教育局備查。
十三、社區大學辦理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並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