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辦  法:
訂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
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
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學校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學校
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限,評量週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
曆辦理,不得於例假日次日舉行。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
限。
評量方式及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之。
平時評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學習領域評量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內涵、
分段能力指標及評量原則與方式辦理。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


六、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
計。
(二)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上課節數所得
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核計。
(三)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總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
十;三、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
算畢業總成績。


七、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得補考,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政府規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
數、方式、內容,由學校自行定之。
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外,任課教師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
度、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單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
期不予受理。


九、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任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務管
理系統,  
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十、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
假等記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記錄學生實際獎懲
情形。
(三)日常行為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序、有禮貌
與做環保等表現記錄。
(四)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
關係等表現記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
之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記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之情形記
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觀察、談話
紀錄、家庭訪視等記錄。


十一、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學校輔導單位
應予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措施。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達規定者,發給
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有三項達丙等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項
達丙等以上。
(二)曾列為專案輔導個案,已改善並結案。
(三)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二分之一以上。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
並依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規定彈性調整,明
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進行評量。
(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
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經審查
會審查通過後,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