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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收費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並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高級中等學
校及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國中(小)部。


第四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費用,應參酌學校特性及教育成本,
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但因教學上特殊需要,於每學年度招生作業前擬定收
費項目、用途及數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或休學者,其收費及退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五條   私立學校收取費用應發給收據。


第六條   私立國民中學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其收費準用高雄
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