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並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高級中等學
校及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國中(小)部。
第四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費用,應參酌學校特性及教育成本,
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但因教學上特殊需要,於每學年度招生作業前擬定收
費項目、用途及數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或休學者,其收費及退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五條 私立學校收取費用應發給收據。
第六條 私立國民中學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其收費準用高雄
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