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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作業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
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三、經本府許可立案之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公務人員
協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項,得於一個月內函送領款收據及原始憑證
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第一項文件如有欠缺,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協會請款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五、協會受領之補助款,應以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六、協會應於辦公處公布受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日期及金額等資
訊。但依法限制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七、主管機關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審
核協會補助款運用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及原
始憑證函送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主管機關為了解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得隨時派員至協會訪查。


八、協會接受主管機關補助經費,有虛偽不實或支用不當之情事者,主管機
關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外,三年內將不再編列預算補助。


九、主管機關應定期於其全球資訊網公開補助協會之相關資訊。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用罄時,不
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