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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畢業學分採計規定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畢業學分採計規定

辦  法:
訂定高雄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畢業學分採計規定


一、為規範本市主管之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班學分採計事宜,並保障學
生基本學習權利,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輪調式,指輪調式建教合作班;階梯式,指階梯式建教合
作班;實習式或其他模式,指實習式或其他模 式建教合作班。


三、畢業學分採計項目,包含在校學業學分、基礎訓練或職前訓練學分、
職場學分、證照學分及補充訓練學分。修滿一 百五十學分者,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四、在校學業學分採計如下:
(一)輪調式:在校上課每學期應修滿二十二學分。
(二)階梯式:在校上課二年應依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之課
程計畫實施;其學期中及寒暑假上課,合計應修滿一百三十八學分。
(三)實習式或其他模式:在校上課三年應依報本局核准之  課程計畫實施。


五、基礎訓練或職前訓練學分採計如下:
(一)輪調式:應實施基礎訓練,課程包含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及實習科
目,時數為一百二十至二百四十小時,  採計六學分。開訓前應將實施計畫
及課程表報本局核備。
(二)階梯式:應於進場實習前實施職前訓練,課程包含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及實習科目,時數至少四十小時,採計二學分。開訓前應將實施計畫及課程
報本局核備。
(三)實習式或其他模式:應於進場實習前實施職前訓練;其時數及學分之採
計,應依報本局核准之課程計畫實施。


六、職場學分依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開設類科關聯程度,採計 如下:
(一)基本相關者:以十八學分為限。
(二)高相關者:十九至二十四學分。
(三)極相關者:二十五至三十學分。
前項關聯程度,由專家學者就工作崗位技能內容或對應課程分析評估界
定;經評定為高相關及極相關者,並應報本局核備;未達基本相關者,不得
辦理建教合作。
實習式或其他模式,應依報本局核准之課程計畫實施。
職場學習期間至少一個月,四小時職場學習時數核計一小時教學時數,每滿
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
採計職場學分之工作內容,以職場入門技能為主,相同工作不得重複採計學
分。
職場學習應經學校成績考查合格後,核給學分。
職場學分名稱統一為「○○科職場實習一至六」。


七、證照學分依學生取得政府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採計,丙級一張三
學分,乙級一張六學分,最高採計六學分。
證照學分之採計,以畢業學分數不足者為限。


八、補充訓練每滿十八小時,採計一學分。但每學期或每三個月以三學分,
合計十八學分為限。
參加補充訓練者,應留存職場教育之教學紀錄及學生之學習紀錄,經學校建
教合作協調會議初評其實際訓練情形後,報本局核給學分。
補充訓練應由事業單位或學校辦理並負擔所需經費,不得向學生收費。


九、在校學習及職場學習之成績考查,應依各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評定。


十、各校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規定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報本局備查。


十一、本市主管之高級中學設有職業類科或專業學程辦理建教合作者,得準
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