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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壹、總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處理有關學籍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冊之內容、格式建立詳細資料,相關表冊如下:
(一)新生名冊(附表1、2)。
(二)學生學籍表(附表3)。
(三)學生異動概況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修等)
(附表4~11)。
(四)畢業生名冊(附表12、附表13)。
(五)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籍表冊(一)~(四) 項各校應永久保存,其餘保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三、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局核准備查之文號,即為學生學籍核准文
號。


貳、新生


四、各校招收新生應依本局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校應依照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超收學生,違
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附表
14)。
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七、各校於新生名冊填報後,即應按年級、科別、學號順序建立學生學籍
表。


參、轉學


八、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招收
轉學生,但以補足缺額為限。
各校招收轉學生,得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與同性質學校聯合辦理,惟其招生
簡章應事先陳報本局核准。
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內轉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聯合招收轉學生學校,不得再辦理單獨公告招生。惟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在第一學期10 月17 日前,第二學期3 月30 日前,相當年級尚有缺額時,
仍可受理申請轉學。


九、學生參加轉學考試,應於報名時,繳驗原肄業學校發給之成績單(附表
15)或修業證明書。
學籍表黏貼相片,加蓋校印後,視同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十、轉學考試應公開辦理,考試科目參照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訂定
之,以三至五科為原則。


十一、學生持有成績單或修業證明書者可報考轉學,但一學期內以轉學一次
為限。


十二、學生因故轉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書面申請書,或親自到校
申請,但學生學籍未經核准者,各校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轉學,其相同性質者,得經轉學考試轉入相銜接之
年級就讀。


十四、高級中學招收轉學生,其不同性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學招收高級職業學校(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高級職業學
校四年制夜間部、附設進修學校職業類科、實用技能班、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轉入學生,應以一年級或二年級
學生為限。惟二年級學生轉入高級中學三年級,由於課程銜接困難,應降一
年轉入二年級就讀。
(二)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學生,得報考相銜接年級之轉學考試。
(三)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學生,因故退學、持有原軍事學校發給附
有各項成績之修業證明書者,可報考相銜接年級之轉學考試。


十五、高級職業學校招收轉學生,其不同性質者,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職業
類科轉學轉科對照表」(附表16,17)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職業學校(含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綜合高中、高級中學、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得於修畢一年級第一、二學期
課程時,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
(二)高級職業學校(含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得於修畢二年級第一、二學期或
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時,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惟學生轉學應依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轉學轉科對照表」辦理。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肄業學生,轉學至高級職業學校就讀者,限參
加二年級第一、二學期或三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考試。惟學生轉學應依「高
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轉學轉科對照表」辦理。


十六、轉入學生之學分抵免,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互轉科目學分抵免處理
實施要點辦理。


肆、轉科


十七、各校辦理學生校內轉科,得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後辦理,轉入之學生
以補足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限。


十八、高級職業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科比照本要點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一、二年級重讀學生,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不同之科別。


伍、借讀


十九、各校不得接受學生申請借讀,惟獲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經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核准在本市參加集訓者,不受此限。


二十、學生申請借讀,由原肄業學校發給借讀證明書(附表18)向借讀學校
申請,學期成績則由借讀學校通知原學校處理。借讀以一學期為限,超過一
學期,由原肄業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入借讀學校。


二十一、借讀學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陸、休學、復學


二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
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以兩學年為限。
學生申請休學時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附表19)。
身心障礙學生依特殊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如遇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
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局核備。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
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二十四、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
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就讀。


二十五、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其成
績計算以重讀學期為準,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但如兵役機關徵集
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報考轉學。


二十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未經本局核准者。
( 二)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 三) 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 經通知選擇一校而不選擇者。


二十七、學生因故無法就學,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其入學資
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


二十八、各校對學生因德行成績不及格, 依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規定需輔導轉學時, 應於辦理轉學期限前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並
輔導其轉學。


二十九、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 應予註銷學籍, 不得發給有關學籍
之證明書。


三十、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實用技能班, 如無科班可重讀之
學生, 准其隨班附讀。其不及格之學科, 並准其於次學年由原學校於學年
結束前再予補考一次。


柒、成績與畢業


三十一、各校學生成績之考查悉依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
特殊教育法, 訂定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及補充規定辦理。


三十二、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 各校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發給畢業
證書( 附表20~22)。不符合畢業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十三、學生畢業證書、實用技能班結業證明書( 附表23), 於畢業典禮
時頒發。資格證明書( 附表24) 經資格考驗通過後始准發給。
各校上列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依格式( 附表
25)製作。
學生上列證書遺失、破損, 得向原學校申請補發。( 附表26~29)。


三十四、凡申請證明書影印本與正本無訛者, 各校應在該影印本正面加蓋
承辦處室戳章證明。


捌、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三十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 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如有更正,
應持戶籍謄本申請,學校應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


三十六、畢業生申請更正證書, 應檢具原證書及戶籍謄本向原畢業學校申
請更正, 各校在原證書正面右上角空白處改註加印, 並將更正事項登錄於
原學籍表及更正學籍事項名冊( 附表30~31)。


玖、緩徵


三十七、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 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 依規定時
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三十八、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 不得辦理緩徵。


三十九、各校辦理學生緩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各校應於學生註冊後一個月內, 造具緩徵學生名冊( 附表32)
2 份,函送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 二) 因延長修業年限, 致需辦理緩徵學生, 各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
止日後一個月內, 造具延長修業年限緩徵學生名冊( 附表33)二份,函請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 三) 上述造具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前, 學生
收受徵集令時, 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附表34),交由學生本
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 轉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兵役單位申請暫緩徵集。
( 四) 緩徵學生因故離校( 除畢業外), 應於離校手續完成後30 日
內,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附表35) 二份,函請有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 五) 僑生在校期間, 不必辦理緩徵手續, 畢業、休學或離校者, 應
造具僑生離校名冊( 附表36),函請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及
行政院僑委會備查。


拾、建立基本資料及報核督導


四十、各校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 同時造具下列表冊二份, 報本局備查:

( 一) 新生名冊。
( 二) 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 三) 學生異動統計表。


四十一、各校應於9 月30 日前, 造具畢業生名冊一份, 報本局備查。


四十二、本局對各校學生學籍管理情形, 得派員抽查輔導, 並依相關規定
予以獎懲。


拾壹、附則


四十三、各校新生入學證件, 於學生學籍核准後應即發還學生。


四十四、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 授權各校負責審核, 其錄取榜單及
轉學生入學證件應保存一年, 以備抽查。


四十五、各校對於學籍管理, 凡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 經查核屬實, 除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 如涉及刑責並移送法辦。


四十六、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學生, 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料,應逕
向本局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四十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參與國外姊妹學校交換、修習課程活動,應事先
提列求學計畫, 由就讀學校陳報本局核備。
學生在國外就讀滿一學期( 年), 所修學分達該校學分要求,成績及格
者, 得由學校視同在學, 並承認其學分。
求學計畫應包含學生姓名、姊妹校校名、地址、出國期間及課程內容等,
並檢附姊妹校入學許可。


四十八、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學生依教育部相關規
定, 予以學歷認證後, 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四十九、設於高雄市比敘高級中等學校之軍事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十、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