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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特依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補助:依本市當年度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發,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補助:
1.未滿十五歲子女僅一人者,每月新臺幣二千三百元;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2.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三)子女教育補助:
1.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七千元。但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修、重修或重讀者,不予補助。
2.高中、高職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國中: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4.國小: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兒童托育補助:就托(讀)本市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就托(讀)私立托育 機構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三、依本辦法申請各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嚴重傷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等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者,得出具委託書委任他人辦理。
四、申請緊急生活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五、申請子女生活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由本局或區公所辦理調查及登錄社政系統,並經本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前項情形,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月起發給補助款;其於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發給補助款。
申請人之子女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仍就學中,於學期交替期間提出申請並經補正就學證明者,得自申請當月發給補助款。
前項補助款應於申請人之子女畢業當年七月停發;如有繼續升學並經補正就學證明者,得自畢業當年七月發給補助款。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與當學期繳費收據,分別於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局或區公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七、申請兒童托育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核發單親家庭證明,並持核發之證明向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或幼稚園就托(讀)後,由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按季造冊向本局或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本局或本府教育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定金額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財產交易、投資或競技等所得及一次性保險給付,每戶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但全家人口在五人以上者,自第五人起,每增加一人加計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全家人口之不動產: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申請日前一年內,全家人口因死亡或退休所領有之各項法定給付,應併入動產計算。
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存款核算方式,按最近一年度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核算本金。
十、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投資,如有公司減資或重整後減資或破產等情形,經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並經本局認定者,得核列減資後金額或免予核算。
投資所得之認定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提出投資轉讓證明及投資轉讓後資金使用流向證明。
前項投資轉讓後之資金,用於醫療支出、喪葬費用、房屋修繕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生活重大支出者,得免予核算。
十一、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十二、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者,自喪失補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