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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牌照遞補審查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審查設籍本市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出缺新增社員牌照之遞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計程車運輸
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本府社會局核准於本市成立,其社
員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社。


三、 本市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因其社員經本府社會局核備除名或社員自請
出社,而產生缺額時,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交通局請領牌照以遞補該缺
額。但除名或自請出社之社員為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
適用之:
(一) 社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社員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
(三) 社員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四) 執業登記調查表。
(五) 切結書。
(六) 社會局同意備查之入退社公文影本一份。


四、 遞補之新社員資格、入社程序、領照等相關事項,依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設置管理辦法及高雄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 社員自請出社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收回該社員之車輛牌照前,其牌照
缺額不得遞補。


六、 牌照缺額遞補期限,自本府社會局核備除名或社員自請出社之日起十
年內遞補之,逾期未遞補者,由本府交通局逕行註銷之。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牌照遞補審查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牌照遞補審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