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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十條規定,並辦理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基準。
二、教練績效評量之送件程序規定如下:
(一)教練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附件1)、輔導銜接學生名冊(附件3)、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
(二)服務學校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提送該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高雄市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三、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接受績效評量;教練經轉換學校者,其成績考核學年度應合併計算。教練並應於每學年度接受學校參酌本基準辦理年度考核。教練因出國進修、借調、留職停薪、懷孕分娩、流產、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延長病假、公假達六個月以上或遭受其他重大變故者,得於績效評量前檢具證明文件,經學校審委會審議通過,再經評委會決議,本局核定後,延後辦理績效評量,並自原因消失返校服務之次年度起,併計其前後未經績效評量之服務年資。
四、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如下:
 (一)高中職學校:
   1.訓練指導績效:百分之六十五。
   2.專項運動推廣績效:百分之二十。
   3.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二)國民中學:
   1.訓練指導績效:百分之五十。
   2.專項運動推廣績效:百分之三十五。
   3.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三)國民小學:
   1.訓練指導績效:百分之三十五。
   2.專項運動推廣績效:百分之五十。
   3.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五、前點所定訓練指導績效,以教練於服務學校所指導學生之運動團隊或個人績效為原則。其積分,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團隊,訓練指導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每學年度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總分最高以一百分計。
 (二)個人運動種類項目之同一學生訓練指導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之三學年度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總分最高以一百分計。
  (三)個人運動種類項目,同一學生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擇一採計。
  (四)以指導之學生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市)正式比賽,或入選國家代表隊、直轄市、縣(市)代表隊,作為採計之訓練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積分); 其給分基準表如附件2。
  (五)團體運動種類,係指由雙方多人同時從事競賽決定勝負之運動競賽(如:手球、足球、棒球、排球及籃球等);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種類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倍核計。如係由個人或雙人等從事競賽,逐次累積點數決定勝負之運動競賽(如:桌球、網球、羽球及田徑等團體賽),則定義為個人運動種類。
  (六)經教育局同意支援他校(含完全中學)之教練,其指導他校學生參加比賽最高採計以總分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七)第四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但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者具稀少性、特殊性,教練之訓練指導績效得提交評委會審議決定。
六、第四點所定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其積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訓練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接(附件3):
    1.高中職學校: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四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四十。
  (二)學校專項運動場地器材之維護管理及支援學校專項運動賽會工作:
    1.高中職學校:百分之二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三) 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及協助鄰近基層學校訓練:
    1.高中職學校:百分之二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十五。
  (四)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
    1.高中職學校: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十五。
   (五)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百分之十。
   教練有其他非屬前項各款之特殊具體事實,並經學校認定者,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教練,至多得外加百分之十。
七、評委會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評量作業;其評量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教練。本局應依評量結果,作成下列決議: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為不通過,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二)績效評量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導與第四年之績效評量考核,其成績依教練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計算,惟訓練指導績效計分乘以三倍,與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及年度成績考核合計須達七十分以上。第四年成績仍未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效考核,將予解聘或不續聘。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本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