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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保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之人身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之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
威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之風險。
本要點所稱危機,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環境中,遭受之騷擾、威脅、恐嚇
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之情事,致其身心受有直接或間接之傷害。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受本府各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辦理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社工人員。


四、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致身心受有傷害或有遭受傷害之虞時,該人員所屬
機關(構)應立即通知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提供必要
之協助。


五、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府社會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 自行或督導所屬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並建立
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必要資源。
2. 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 辦理職前、在職訓練,並將人身安全相關議題納入課程規劃。
4. 每年於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報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 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 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案情重
大者應由各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並簽請本府副秘書長
同意擔任召集人。
2. 設專責處理小組,其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社工人員需求,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方法
之溝通。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追認。
3. 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
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
之決心。
(四)復原:
1.對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4.提供社工人員家屬所需之必要協助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