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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關本市山坡
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查定(以下簡稱查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定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水利局;協辦機關為本府地政局(含地政事務所)及各區
公所,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 主辦機關:
1. 擬定未編定土地之清理查定計畫。
2. 查定工作之執行、成果審核、複查及更正等事項。
3.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之核定及公告作業。
4. 查定結果公告期滿將公告清冊檢送本府地政局,供其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
別編定參據。
5. 不服查定結果訴願案件之處理。
(二) 本府地政局:配合年度專案查定,協助提供未編定土地清冊。
(三) 地政事務所:依民眾個案查定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並於複丈前副知主辦機關
同步辦理查定作業。
(四) 區公所:協助辦理查定結果公告作業。

三、本要點之查定種類如下:
(一) 年度專案查定:主辦機關依據本府地政局提供之土地清冊等資料,訂定年度
查定計畫所為之查定。
(二)個案申請查定:主辦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所為之查定。


四、主辦機關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
度分類標準」辦理查定。
個別地號土地之查定,以一次為原則。
已查定之土地經合併或分割者,其查定分類依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別辦理。
查定時,如可供農業使用面積未滿地號土地面積三分之一者,應列為「不屬查定範
圍之土地」。

五、主辦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執行查定:
(一) 圖資查定:運用各類圖資,對待查定土地加以判釋分類。
(二) 現場查定:運用現有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相關資訊,並進行下列量
測作業:
1. 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
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
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2.土壤有效深度:
 (1) 應按其面積以鑽孔方式測定,其鑽孔之數量如下:同筆土地面積在零點一公
頃以下者,鑽孔數至少一孔;面積超過零點一公頃未逾零點五公頃者,鑽孔數至少
二孔;面積超過零點五公頃未逾一公頃者,鑽孔數至少三孔;面積超過一公頃者,
每增加零點五公頃,鑽孔數應增加一孔,但最多不超過十孔。
  (2) 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
  (3) 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
3. 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規定詳加判
定。現場查定作業如受現場地形、地貌等天然條件限制,得由工作人員依現況調
整。

六、查定結果應辦理公告;其作業規定如下:
(一) 主辦機關:
1. 繕造查定公告清冊,除一份自存外,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文,送交土地所在地
區公所公告。
2. 個案申請查定者,依據查定公告清冊繕造查定結果通知書,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或土地管理機關。
3. 查定結果公告期滿,應將查定公告清冊一份函送本府地政局,據以辦理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編訂之參據。
(二) 區公所:將主辦機關發交之公告文張貼於公所公告欄,並於公告期間內將查
定清冊存放公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七、前點查定公告清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
為準。
前點所定查定公告通知書以一筆一張為原則。但同地段查定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有
數筆土地時,得以一張併列通知。
查定土地屬公有山坡地者,主辦機關應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