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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收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利本局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跨所收件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件所:指受理跨所收件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二)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轄區地政事務所。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檢具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如附件一)、土地複

丈、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親自到場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需以郵寄方式寄送至轄區所者,收件所應告知申請人須繳納郵

資。

 


四、收件所受理跨所收件案件,經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後,應即收件、

計收規費,並掣給收據。

跨所收件案件如有補繳測量規費情形,由轄區所計收。

 


五、跨所收件案件之收件字號以轄區所字號編列。

 


六、跨所收件案件之測量規費計收,納入收件所預算執行。

 


七、收件所受理跨所收件案件後,應記載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

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專簿(如附件二),並將跨所收件案件及跨所收件申請

書影本以下列方式遞送:

(一)收件所及轄區所間可辦理公文交換者,收件所應於上班日下午五時

前,將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後及當日中午十二時以前收件完成之跨所收件案

件交換至轄區所。

(二)收件所及轄區所間無公文交換機制者,收件所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

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後及當日中午十二時以前收件完成之跨所收件案件郵寄

至轄區所。

收件所應將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書依轄區所所別專案歸檔。

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專簿應逐日送課長核章。

轄區所收受申請案件後,應予審查及排定測量日期。

 


八、跨所收件案件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及標

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等作業,由轄區所辦理。

 

 

九、跨所收件案件如有溢繳規費或經駁回、撤回、依其他法令應予退還地政

規費者,由轄區所受理退費之申請,並於審核後將准予退還規費之相關文件

函請收件所辦理退費手續。

退費之申請人非向轄區所申請退費時,該地政事務所應函請轄區所辦理。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收件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案件跨所收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