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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核准建築執照認定基準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經本局認定無礙通行安全者,得申請建築:
(一)戶外廣告物設施或農舍。
(二)非供加工、運銷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三)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