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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田徑場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鳳山田徑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
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
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場內除田徑類及經本局允許之活動外,禁止從事其他活動。
(三)進行跨欄之田徑活動,應經本局同意,並由專業指導人員陪同在場;嚴禁於
場內投擲鐵餅、標槍、鍊球等活動。
(四)穿著釘鞋練習時應使用短釘,並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五)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六)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破壞場地、違法、危
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七)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礦泉
水除外)、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
價賠償。
(八)嚴禁未經本局同意於樹上或場內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九)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說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田徑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田徑場使用管理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