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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鳳山田徑場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鳳山田徑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
     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場採全日開放使用,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
     ,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 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
     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
          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
          任何賠償。

五、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 場內除田徑類及經本局允許之活動外,禁止從事其他活動。
     (三) 進行跨欄之田徑活動,應經本局同意,並由專業指導人員陪同在場
          ;嚴禁於場內投擲鐵餅、標槍、鍊球等活動。
     (四) 穿著釘鞋練習時應使用短釘,並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五) 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六) 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破壞場地、
          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七)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八)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礦泉水除外)、亂丟
          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
     (九) 嚴禁未經本局同意於樹上或場內懸掛/張貼廣告標語。
     (十) 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一) 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六、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
     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