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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績效評鑑原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原則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監督機關為評鑑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以下簡稱本機構)之營運績效,每
年應邀集由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績效評鑑會議,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擔任主席及召開會議: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文化、藝術、教育專業或與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達半數。


三、 監督機關應於本機構報送年度營運計畫後,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當年度績效評鑑之項目、內容及指標,並以書面通知本機
構。


四、 本機構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
告書予監督機關時,應同時檢附績效評鑑內容及指標闡述。


五、 績效評鑑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
本機構及其各場館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六、 監督機關依前點規定完成審查後,應召開績效評鑑會議,作成評鑑意見
及分析報告。
前項會議得要求本機構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補充。
第一項分析報告,由監督機關提送本市議會備查。


七、 參與本機構績效評鑑之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準用高雄市
專業文化機構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之規定。


 
說  明:
訂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績效評鑑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績效評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