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原則依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監督機關為評鑑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每年應邀
集由下列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績效評鑑會議,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擔任主席及
召開會議: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流行音樂、文創產業或與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達半數。
三、 監督機關應於本中心報送年度營運計畫後,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當年度績效評鑑之項目、內容及指標,並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四、 本中心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予
監督機關時,應同時檢附績效評鑑內容及指標闡述。
五、 績效評鑑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
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六、 監督機關依前點規定完成審查後,應召開績效評鑑會議,作成評鑑意見及分析
報告。
前項會議得要求本中心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補充。
第一項分析報告,由監督機關提送本市議會備查。
七、 參與本中心績效評鑑之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準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
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之規定。
說 明:
訂定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績效評鑑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績效評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