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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楠梓足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體育足球活動,加強高雄市立楠梓足球場(以下簡稱本球場)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使用管理須知所稱本球場如下:

    (一)人工草球場。
    (二)天然草球場。
    (三)停車場。
    (四)觀眾席及室內空間。
    (五)其他所屬空間及設施。
三、各機關、團體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施設置目的相符之活動。
    (二)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四、申請使用本球場舉辦活動、競賽及訓練者,應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五、場地佈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六、使用本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電源、擅用電器設備或任意釘掛,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
    (二)嚴禁未經允許從事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三)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四)禁止輪類器具(溜冰鞋、滑板、腳踏車、嬰兒推車等)、高跟鞋及危害球場之鞋類進入本球場。
    (五)本球場禁止從事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活動。
    (六)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場。
    (七)嚴禁抽菸、喝酒、嚼檳榔以及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足球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惟經本局同意,得於本場內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八)嚴禁夜間十時後使用擴音設備。
    (九)對於本球場各項設施、物品,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損毀應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本球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七、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