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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類農業補助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申請及核發程序,以促進本市農業發
展及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優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額度內核列。
補助之類別、項目、標準及申請人,如附表一。
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二。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之計畫內容、方式、期程、
經費、變更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並於審查完竣後,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人。


第五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主管機關得不再受理申
請。
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依期限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其
未完成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補助經費不予發給。


第六條  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相同性質之補
助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若有未依計畫內
容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或撤銷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經費,並得視情節輕
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