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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類農業補助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申請及核發程序,以促進本市農業發展及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 三 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優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額度內核列。
              補助之類別、項目、標準及申請人,如附表一。但經主管機關簽陳本府同意者,得放寬補助比率、
          上限及新增補助項目。
              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之計畫內容、方式、期程、經費、變更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
          ,並於審查完竣後,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 五 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主管機關得不再受理申請。
              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依期限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其未完成核銷者,除經主
           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補助經費不予發給。
第 六 條  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該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若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經費,並
          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