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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建築物造價,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依附表一之工程造價標準表計算之。
    (二)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設置綠建築設備或設施之建築物,未依規定設置者,其設備或設施造價依附表二之申請綠建築設備及設施經費繳納代金計算公式表計算之。
三、前點附表應依下列規定檢討調整:
    (一)至少每二年依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檢討一次。
    (二)前款之檢討,於指數年增率增減幅度累計逾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
        前項指數年增率檢討基準年,以上次調整年為依據。
        建築物工程造價調整時,其單價計至十位數,餘數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主  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