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壽山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之門票收費,並依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三條 動物園門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費入園參觀: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四、設籍本市鼓山區之居民。
五、本市低收入戶。
六、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七、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八、其他依法得予免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之人,應當場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機關(構)應於入園參觀前一週來函申請,依法設立
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應隨函提示立案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