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壽山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之門票收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三條 動物園門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發行其他票種或調整票價:
一、與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聯合售票。
二、基於教育推廣、節慶活動或其他公共利益考量之必要。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費入園參觀: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三、身心障礙者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四、設籍本市鼓山區登山里、興宗里、光化里、山下里、鼓岩里、綠川里、寶樹里、峰南里、樹德里、河邊里、壽山里、惠安里及 新民里之居民。
五、本市低收入戶。
六、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七、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八、本市國民小學辦理師生校外教學活動。
九、本市國民小學之學童。
十、其他依法得予免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人,應當場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機關(構)、學校應於入園參觀前一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