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期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專才專業,以提高教學效果,並依高級中等教
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教師專長、學校規模及員額編制,編排教師課務。
三、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各校應在核定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額度內,授
完學生學習節數。
四、各校應訂定 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校應依其課務編配原則,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經公告
後實施,並得視需要設課務編配小組為之。
前項課務編配小組之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
並應包含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教師及教師會代表,但各校尚
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五、專任教師、兼導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依「高雄市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及補充說明」(如附件)授課。
六、各校得酌減授課節數人員如下:
(一)法令規定得減授課者。
(二)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所兼任行政
職務授課節數擇一減授。
七、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
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各校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者,其減授時數應經校務會議通各校因應業
務需要減授課者,其減授時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過。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