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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為提供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教育需求,繼續在原教育階段之就學機會,
    以提升其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程序如下:
  (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
        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
  (二)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後,應指派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下一學
        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特推會)針對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
        等進行初審。
  (三)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依本局規定時間提鑑輔會審議;鑑輔
        會審議時,得邀請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讀學校教師及相
        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二)習輔導計畫、個案評估表。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紀錄或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五)該學年度學生輔導紀錄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
  (七)校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如醫療證明文件等)。
五、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
    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六、學校於身心障礙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應視學生情況安排適
    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並追蹤其學
    習成效。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