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青少年運動園區極限運動場(以下簡稱本
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地開放民眾登記免費使用,未登記者,不得進入本場,開放時間
另公告周知。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
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規
定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
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
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場為多功能極限運動場地可供直排輪、滑板、長板、滑步車
及技術腳踏車等運動使用,或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之使用項目
。
(二)使用者應穿戴安全帽、護肘、護膝及護腕等相關保護安全措施
,違者禁止進入。
(三)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相關疾病,禁止從事極限運動。
(四)雨天場地潮濕時或雷雨天候不佳暫停開放,使用者應配合管理
人員指示離開場地。
(五)場地使用前需先確認設施安全無虞,發現損毀應立即告知管理
人員,蓄意破壞場內設備,依法究辦,並負賠償責任。
(六)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使用場地設施,以維護其安全。
(七)使用斜坡道具應注意個人安全,以避免發生衝撞危險。
(八)做超越自己能力之動作,請隨時注意自身及他人之安全。
(九)請勿使用個人音響,避免噪音妨礙他人安寧。
(十)如遇緊急醫療事故,必要時請撥打 119 ;如遇其他緊急事故,
必 要時請撥打 110 或與管理單位聯絡。
(十一)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
、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十二)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
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
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三)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四)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未經本局同意,嚴禁使用者自行攜帶遊具進入場內或在場內私自架設
、置放遊具設施;不服勸導者,管理人員將予以拆除或移除,以維護
場地安全。
七、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