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創業活動,以增進身心障礙者就
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民間團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依法許可設立且會址設於本市。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為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之事項。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創業活動。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活動,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方式舉辦,每場次活
動時間不得逾二日,並應排入附表所列核心課程。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內檢附實施計畫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查申請案件:
(一)課程安排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活動內容符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創業需求。
(三)聘請講師,應以內聘民間團體所屬人員為原則,外聘非其所屬人員為
例外。
(四)實施計畫(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合理可行。
(五)申請補助者最近二年辦理相關活動之實績。
六、獲准補助者應按主管機關核准之實施計畫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活
動辦理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師資,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師資,每人
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每場次新臺幣一百元。
(四)餐費:每人每場次新臺幣八十元。
(五)茶水費:每人每場次新臺幣三十元。
活動期間半日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一日者,補助總金額以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二日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同一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三場次為限。
八、獲准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撥
款;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領據。
(二)經費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
(四)活動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含活動照片、滿意度調查分析及講義等)。
(五)簽到表。
九、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申請或核銷之文件為偽造或變造。
(二)未依原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之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順序,按申請之先後定之。
第一項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主管機關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
申請。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創業活動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及創業活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