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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修正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及部分規定

辦  法:
修正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名稱為高雄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及部分規定

一、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與安置作業,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建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培訓與管理機制,以利有效實
  施心理評量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心評人員須參加本局培訓課程合格,經審核通過,取得各級心評人
  員工作證,並執行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
    本市心評人員分為基礎級、學校級及中心級三級制。但參與資賦優
  異(以下簡稱資優)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基礎級後,不受分級限制。
  (一)基礎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
  2.大學、獨立學院之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學系(所)畢業。
  3.現職特殊教育班教師。
  4.具特殊教育行政二年經歷者。
 (二)學校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備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三年以上,並協助提報鑑定安置所需之評
   量施測工作達七場或二十件以上個案。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關研習達三
   十六小時以上。
 (三)中心級者應具備下列前二目資格:
  1.取得學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五年以上,並協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至少兩種派案類別之初步評估工作
   達十場次以上。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關進階研習
   達六十小時以上。
  3.未具前二目資格,但具心理評量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得經由學者專
   家或本局推薦,並參加本局辦理之中心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


三、各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由本局另定之。


四、各級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基礎級
  1.以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檢核表等方式,進行校內學生疑似
   具特殊教育需求的篩選與評量工作。
  2.協助及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個案鑑定安置相關資料。
  3.協助鄰近無基礎級心評人員學校執行前二目工作。
  4.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工作。
  5.第一目及第二目為基礎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二)學校級
  1.執行基礎級心評人員之工作內容。
  2.協助鑑輔會審查學校提送申請鑑定安置學生資料的完整性。
  3.進行綜合研判並提供適性安置及就學輔導建議。
  4.前二目為學校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三)中心級
  1.執行學校級心評人員之工作內容。
  2.帶領學校級心評人員對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做個案研討與區別
   診斷建議。
  3.參與初步評估鑑定安置會議進行特殊需求學生的綜合研判、適性安置
   及就學輔導建議。
  4.前二目為中心級者之核心工作項目。
    參與資優鑑定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工作。
 (二)協助本局資優學生鑑定常模施測工作。
  (三)協助及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個案鑑定安置相關資料。
 (四)具心理評量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本局得聘請其擔任各類型資優鑑
    定心評工作召集人或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講師。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為參與資優鑑定心評人員之核心工作項目。


五、各級心評人員協助提報鑑定安置所需之評量施測及初步評估工作場次之
  採計,由本局認定之。


六、心評人員之申請、換證與異動:
 (一)外縣市心評人員介聘至本市服務,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相當級別
之心評資格。
 (二)申請換證之相關規定以本局公告事項為準。
 (三)每年九月底前學校應主動填報心評人員異動情形。
 (四)心評人員工作證效期以三年為原則。
 (五)參與資優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後,換證須
    具備下列資格:
  1.三年內參加資優相關施測工作達十場次以上。
  2.三年內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之心理評量及鑑定工作等相關研
   習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七、各級心評人員每年應執行該級別所定之核心工作項目且參加相關專業知
  能研習,三年內未依規定者將註銷工作證或調降工作證級別。但有特殊 
  情形者,報本局審議之。 


八、心評人員協助鑑輔會執行鑑定工作時,施測校內學生應自行協調課餘時
  間進行,支援外校施測工作事項,以本局公告為之。


九、心評人員之獎懲:
 (一)心評人員應秉專業倫理及遵守保密規定,持審慎態度執行工作,以
    免影響特殊教育學生權益。違者取消工作證,並視情節議處。
 (二)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工作內容成效績優,本局每學年度予以獎勵。
 (三)本局辦理相關進修、參訪活動時,優先推薦中心級及學校級心評人
    員參加。


十、為借重優秀退休心評人員之專業知能及豐富經驗,得由本局聘任為榮譽
  心評人員,核發榮譽心評人員證。
  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