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優
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以保障其接受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權利,並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幼兒。
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第四條 需要協助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
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兒園招生期間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經戶籍所在地之社會救助法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經認定具有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文件。
四、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
格之證明文件。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身分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幼兒園應於招生名額內優先招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身心障礙
幼兒後,依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順序,自年滿五歲者起按年齡依
序遞減辦理招收;具同一順序幼兒已逾招生名額時,應辦理公開抽
籤。
前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足齡為準。
第六條 幼兒園應於每學年度招生前成立招生小組,辦理招生及需要協
助幼兒申請優先入園之登記與資格審查等事宜。
第七條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主管機關
得統籌配置專業輔導人力;其人力配置原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