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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7: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羽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中正技擊館羽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
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場開放時間:
(一) 一般使用:
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夜間十時,以一小時
三十分為一時段。
2. 星期六: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九時三十分,以二小時為
一時段。
3. 星期日:上午六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七時三十分,以二小時為
一時段。
4. 西館因應開設羽球訓練班,星期六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及星期日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停止一般使用。
(二) 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三) 遇申請使用、辦理比賽或緊急事故、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本場得視
情況暫停開放,月租者須配合停止使用本館,並於次月租金中扣減。

三、 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採現場登記,或使用日前三天預先登記,同一使用日以登記一時段為限,繳
費後始完成申請手續;不提供電話預約及委託登記。
(二) 月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前辦理續租,繳交次月租金,逾時視同放
棄,由預登候補者遞補。

四、 本場一般使用租借規定如下:
(一) 場地租用以月租用為優先,臨時租用為輔;該時段若已受理月租者,則不再
接受臨時租用,月租者若因故未使用時不得要求補償,其他人員亦不得佔用。
(二) 未租用者不得入場打球及使用相關設施,否則須補繳費用。

五、 本場於次月五日前公布場地使用隊名及使用時段。


六、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七、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使用者應著整齊運動服裝及球鞋,違者不得入場。
(二) 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三) 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本場電源。
(七) 開放時間結束後至遲十五分鐘內離場,不得逗留。
(八) 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說  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羽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  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羽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