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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類農業補助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申請及核發程序,以促進本市農業發
    展及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優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額度內核列。
    補助之類別、項目、標準及申請人,如附表一。但經主管機關簽
    陳本府同意者,得放寬補助比率、上限及新增補助項目。
    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附表二。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案件之計畫內容、方式、期程、
    經費、變更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並於審查完竣後,以書面將
    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本市各類農業補助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主管機關得不再受理申請
    。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依期限於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其未完成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補助
    經費不予發給。
第六條 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相同性質之補
    助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或團體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若有未依計畫內
    容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者,主
    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經費,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