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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性侵害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
人)權益,提供適當之補助,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被害人。
二、居住本市之非本國籍被害人。
前項被害人之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執行保護事務者,得代理其提出
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緊急生活費用。
四、緊急庇護費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掛號費、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及其他與性侵
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每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人工流產、特殊醫療或藥品、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費等費
用,得專案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各該醫療院所收費規定補助。
二、由福利機關(構)、團體或個別專業人員提供者:
(一)個別心理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以上諮商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前項第二款諮商費用之補助,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為限,超過二十小時
者,得專案簽核,但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第七條    訴訟費用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第八條    律師費用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每案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委任律師費用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 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 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補助之總額,刑事案件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民事事件每件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併有刑事案件及民事事件者,僅得擇一補助。


第九條    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核發,最高補助
三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酌予增加補助,但以三個月為限。


第十條    緊急庇護費用之補助,依安置場所之收費標準核發。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申請各項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醫療費用:由被害人或醫療院所檢附收據、費用明細表、通報表及驗傷診斷書。
二、心理復健費用:由被害人、醫療院所、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檢附
收據、費用明細表、評估報告及個案紀錄。
三、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由被害人檢附申請書、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收據
正本、律師委任狀、起訴書或判決書。
四、緊急生活費用:由被害人檢附申請書、收據正本、社會工作員(師)評
估報告。
五、緊急庇護費用:由安置場所檢附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表及個案紀錄。


第十二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
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
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裡。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