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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
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原則:
(一)依據法令規定或政策需求應成立任務編組。
(二)階段性任務,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無法
有效處理而有設置任務編組之必要。


三、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要點並規定下列
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籌備會、會報。但法
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稱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執行秘書、秘書、幹事、組
長、組員。


四、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設置要點,應經該機關人事單位及法制單位
(或人員)表示意見,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並簽會本府財政
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法制局,於提請市政會議審議
通過後,函請本府人事處函頒下達。
前項設置要點之訂定、修正、廢止作業格式,應依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三
章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應於設置要點函頒下達後,簽陳本府遴聘(派)兼成員及工作人
員。
前項簽陳應檢具註明性別之成員名冊,於簽會本府人事處後,陳請市長圈選
決定之。


第一項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點第三項性別比例規定之限制:
(一)半數以上成員,於設置要點明定由特定職務人員擔任。
(二)機關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
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


七、各機關任務編組置專任人員辦理幕僚工作,應提請本府所屬各級機關
(構)學校組織員額評審小組審議通過。


八、各機關遴聘本府以外機關學校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機關學校
同意;其費用之發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九、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十、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成員及工作人員經本府核定後,繕造名冊(如附
表)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聘(派)兼任事宜。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