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推廣本市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減省天然資源之消耗、減輕環境負荷並達資源永續再生之目標,
對推廣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予以獎勵,獎勵金之發給,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原則之適用對象:
(一)公共工程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實際辦理該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督導查核及協調等業務之中
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及其編制內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二)實際從事前款業務之機關(構)借調、兼任或代理之人員、編制外臨時人員及契僱人力,比照適用。
三、本規定之獎勵金,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運用本府所屬各機關實際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所撙節
之委託再利用處理經費及推廣再利用需求提撥,按年度編列預算。
四、本原則獎勵金,以每公噸新臺幣二百四十五元為上限。
獎勵金發放額得依焚化再生粒料使用量調整,並以該年度編列之經費為限。
五、獎勵金分為單位獎金及個人獎金,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單位獎金:為獎勵金額度之百分之七十,並用於推廣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有關用途。
(二)個人獎金:為獎勵金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獎金可流用為單位獎金。
六、單位獎金之績效評核:
(一)由環保局依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之工程主辦機關(構),以及協助推動使用之業務推廣協辦機關〔以下簡
稱主、協辦機關(構)〕於該年度使用數量及工作績效進行評估,決定等第及獎勵金額度,向本府焚化再生粒料推
廣查核會(以下簡稱推廣查核會)提報核定後發給。
(二)績效成績分為特優、優良、良好、普通四個等第,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1.特優: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優良: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良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普通:成績未達八十分。
(三)績效成績等第特優之機關(構)得依各單位獎勵金額度之數額全數發給;等第優良之機關(構)得依各單位獎
勵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發給;等第良好之機關(構)得依各單位獎勵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
七、個人獎金之績效評核:
(一)成立績效評估會:
1.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成立績效評估會並函送環保局備查。
2.業務推廣協辦機關:因涉及綜理本市焚化再生粒料相關業務,由環保局成立績效評估會辦理績效評估。
3.績效評估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首長或其指派簡任級長官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該機關(構)內相關單位主
管兼任。必要時,得由首長指派非主管人員ㄧ至二人兼任委員。
(二)績效指標及績效評估基準:
1.工程主辦機關(構):以實際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之數量為績效指標,依績效評估基準計算點數。
2.業務推廣協辦機關:依其業務需求所設分組訂定績效指標,並依績效評估基準計算點數:
(1)業務組:以穩定提供焚化再生粒料、確實交付工程單位所申請焚化再生粒料、協助辦理現地查核及推廣作業
為績效指標。
(2)查核組:以實際執行現地查核次數為績效指標。
(3)督考組:以實際督導業務次數為績效指標。
(三)績效評核方式:
1.績效評估會以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為原則。
2.績效評估會依主、協辦機關(構)人員工作績效及「高雄市政府推廣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獎勵金個人績效指標及評
估基準表」(附表一),以實際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數量總和及主、協辦人員數量,決定可支領獎勵
金人員人數及個人所分配之支領點數。
3.本府工務局所屬公共管線管挖控管單位(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心)負責管制協調本府以外之公共工程使用本市
焚化再生粒料,其於應辦績效評估及獎勵金發給作業,併入工務局辦理。
八、獎勵金發給作業:
(一)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每六個月彙整統計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數量及可支領獎勵金人員人數,並檢附前開相關
附表資料(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提送績效評估會評核後,依評核結果填列支領獎勵金人員清冊(附表二之三)
送環保局提報推廣查核會核定後,辦理獎勵金發給事宜。
(二)業務推廣協辦機關應每六個月由環保局依評核結果,填列支領獎勵金人員清冊(附表二之三)提報推廣查核
會核定後,辦理獎勵金發給事宜。
九、獎勵金分配原則:
(一)獎勵金之核發,按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期間之焚化再生粒料推廣工作績效評核結果,以每六個月核發一次
為原則。
(二)每人每月領取之獎勵金不得超過其每月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每人每年度領取之獎勵金不得超過其二個月之薪資總額。
(四)遇跨年度時,應付而未付之獎勵金,得保留至次年度核發。
(五)承辦或協辦人員於當年度到(離)職者,依績效評核原則與在職月數比例提撥。
十、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再支領本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