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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支持本市青創事業發展,輔導具發展潛力之青年新創事業,協助其營運初
期確立市場定位、建立成功商業模式及穩定營運發展,進而協助本市青年創業就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公司或商業,得申請本補助:
(一)設立登記於本市。
(二)設立登記未滿八年。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四)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為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且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
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每案補助金額以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
元。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一)曾獲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或天使投資人投資挹注。
(二)國內外創新或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取得經濟部二項專利以上。
(四)進駐高雄青年創業推動聯盟成員所營運之創育場域。
同一公司或商業申請補助者,以二次為上限。

五、申請補助者進駐高雄青年創業推動聯盟成員所營運之創育場域,經檢具進駐
相關證明文件且僅申請房屋租金補助者,下列規定不適用之:
(一)第三點第一項應檢具計畫書之規定。
(二)第四點第一項補助金額不得逾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之規定。

六、本補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費。
(四)設備租賃費。
(五)業務行銷費。
(六)房屋租金。
(七)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費。
(八)員工教育訓練費。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七、申請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由本局審查;申請補助金額逾新臺
幣十萬元或案件性質特殊者,由本局受理後提送審查會審查。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訂之。

八、受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於計畫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檢附計畫變更
之相關文件,函報本局同意後辦理變更。逾期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因前項變更而增加之計畫經費,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

九、補助對象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請領補助
款: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無欠稅證明文件。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支出憑證簿,應包含核准補助項目之發票、憑證或證明文件。
第一項各款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未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補助款之請領者,視為放棄請領補助款。

十、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構,得不定時查核或訪視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執行情
形,並調閱相關單據、帳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及命補助對象限期提出工作報
告,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補助對象應視本局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
簡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十一、本補助之年度預算遭刪除、凍結或刪減時,本局得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
部。
前項情形,補助對象不得向本局主張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二、補助對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本局: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戶籍已遷離本市。
本局應於核准函中,以附款方式載明補助對象有前點第一項或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本局保留補助處分之廢止權。

十三、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於二年
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一)申請或請領補助款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依核准補助項目支用補助款。
(三)虛報或浮報支出經費。
(四)未依核准內容執行或停止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點規定。
(六)對外使用本局名義,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七)經核准之補助項目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獎)助者或津貼者。
經本局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者,補助對象應於三個月內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
還,本局應以書面處分命補助對象限期返還。

十四、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高雄市政府青年創業發展基金支應,年度經費用
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創業發展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