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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以改善本市環境衛生,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發現本市行政區內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之自
然人。
第 四 條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七日內,以主管機關設置之數位檢舉系統,向主
管機關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二、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可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證據資料之照片或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以檢舉系統通知檢舉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罰鍰全數繳
清後,按附表所定比例發給檢舉獎勵金。
經前項檢舉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受領。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之;其不能辨別檢舉之先後者,亦同。
第一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
第 七 條  檢舉人應自獎勵金領取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取獎勵金。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獎勵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二、檢舉案件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或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未利用主管機關所設置數位檢舉系統提出檢舉。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七日內檢舉。
六、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實際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告發及裁處業務人員、受委託行使該等事項之個人或行
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為之檢舉。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
漏。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