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起人委任代理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獎
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成立籌備會時,應於申請書載明代理人名
稱及地址,代理人為法人時,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籌備會向本府申請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及提供資料與技術指導
時,除市地重劃業務及申請地籍藍曬圖,應由本府地政局處理外,其餘業務
由下列機關處理:
(一)都市計畫業務: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籍及地價業務:本市各轄區地政事務所。
四、籌備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時,應
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及位置圖、重劃區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各十八份與土地
清冊二份。
前項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核定籌備會時同
時為之。
五、自辦巿地重劃地區範圍之土地,超出一個街廓且地界不完整之部分,經
本府審定需與鄰地合併使用者,除徵得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鄰地納入重
劃範圍外,自辦重劃範圍應剔除該地界不完整之土地。但本市都市計畫主要
計畫或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另訂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本府受理自辦巿地重劃申請案時,應由本府地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聯合審
查,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籌備會。
1.審查有關項目(如附表一)。
2.得派員實地會勘,並作成紀錄。
3.會同審查結論簽報巿長核定。籌備會名稱定為「高雄巿○○區○○段自辦
巿地重劃籌備會」。
(二)核定擬辦巿地重劃範圍。
1.審查有關項目(如附表二)。
2.得派員實地會勘。
3.會同審查結論,簽報巿長核定。重劃範圍名稱定為「高雄巿第○○期○○
區○○段自辦巿地重劃區」。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1.審查有關項目(如附表三)。
2.會同審查結論,簽報巿長核定。
本府審查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時,全體發起人應親自出席;審查前項第二款
及三款之申請案時,籌備會代表人應親自出席。申請案如係委任代理人辦理
者,代理人應一併列席。
第一項之申請案經本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不予核准理由並將原件退回;
其得補正,並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作業程序,於審查修正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時,
亦適用之。
七、重劃會將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文件送請本府核定時,並應檢
附公告重劃計畫書及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
八、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分割測量
及登記時,應檢附重劃區範圍地籍圖、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樁位圖(含座標
資料)及界標資料。
前項邊界分割測量,如有實地點交樁標之必要時,重劃會應會同本府都市發
展局、本府地政局及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九、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報請本府辦理公告各項禁止或限制
事項時,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重劃區土地清冊各十五份,送本府地政局核
轉內政部核定。
十、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報重劃前後地價時,應檢附經不動
產估價師查估之重劃前後地價圖及地價評議冊各四十份,送本府地政局列案
提報本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之。
本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議召開時,重劃會及辦理查估之不動產估價
師應列席說明。
十一、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定設計書圖及工程預
算或提報監造執行計畫送請本府備查時,應檢送應備文件八份。
本府處理前項核定時,應由本府地政局邀集本府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
各重劃區所在行政區區公所及土木技師公會、水利技師公會召開審查會議辦
理。
十二、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定補償數額後,應將補償
調查照片、證明文件影本及補償清冊等送交本府。
重劃區內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而協調不成者,理
事會應填具調處提案單,記明兩造姓名、住址、爭議事由,並附具有關文
件,報請本府予以調處。
本府於接獲調處申請時,得會同相關人員勘查現場。
本府進行調處會議時,應通知兩造到場陳述意見,並得由兩造試行協議。協
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記錄,經當場朗讀後,由兩造
簽名或蓋章。協議不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府應就有關資
料、兩造陳述意見,依高雄市舉辦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
例及其相關規定,作成調處結果。
當事人不服前項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十三、重劃區內妨礙公共設施工程施工之地上物,經調處後仍拒不拆遷者,
理事會得將該補償數額依法提存後,檢具牴觸戶拆遷作業計畫書、位置圖及
相關資料,送請本府代為拆遷。
本府為前項拆遷作業時,重劃會應提供所需人員機具及設備,並接受本府指
派人員之指示。
第一項拆遷作業所需有關費用由重劃會支應;為維持秩序所需警力及其他相
關事宜,由本府協調辦理。
十四、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時,
應於重劃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重劃會會址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檢附重劃
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十五、重劃會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及重劃工程竣工後,應即辦理都市計
畫樁之復樁,實地埋設樁位,並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點驗無誤後,依獎勵辦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本府申辦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前項地籍測量由本府地政局辦理。土地登記由本市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
十六、本府地政局依前點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時,應通知重劃會至本市轄區地
政事務所繳納地籍測量費用。重劃會於繳納地籍測量費用後應將收據影本函
送地政局備查。
十七、本府地政局依重劃土地分配圖完成測量成果後,應通知重劃會依測量
結果埋設界樁,並協助指界。
十八、自辦巿地重劃區內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高雄巿有,並按
其用途載明管理機關如下:
(一)道路、廣場、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本府工務局。
(二)溝渠:本府水利局
(三)零售巿場: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國民中小學:本府教育局。
(五)停車場:本府交通局。
十九、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減免重劃區土地之
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各三份,送經本府地政局
核轉本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二十、自辦巿地重劃地區,辦理重劃盈虧,均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理。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