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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增進公務服務品質,激勵工作熱忱,並提升行政效能,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僱用、聘用及約僱人員。
(二)本市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及聘任人員。
三、各機關現職人員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主動積極,戮力從公,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各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成績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簽奉市長核定後酌予增加人數。
六、各機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遴薦作業如下:
(一)遴薦名額: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區公所現有職員總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遴薦一人;一百人以上者,得遴薦二人。
(二)遴薦方式:各機關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覈實遴薦績優人員參選,並以基層人員優先,經一級機關、區公所考績委員會評審後,於本府每年所定期限內,將遴薦事蹟表、事蹟簡介、簡歷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及佐證資料陳報本府評審。
(三)各機關應避免遴薦同官等人員,且簡任官等人員至多以一人為限,併請考量性別比例之衡平性。
本市行政法人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兼顧官等、職務、性別等因素,依各機關所遴薦符合資格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各機關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之情形,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對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十、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立即查明及函報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返還已領受之獎金及獎狀;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十一、辦理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