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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動支災害準備金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完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動支災害準備 金作業,以應救災孔急,並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天然災害及其他危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與國土保全之災害。
前項災害及其發生期間之認定,由動支機關陳報市長核定之。
四、 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項目為災害救助、緊急搶險、搶修或復建工程。但不包括災害之預防。
前項復建工程,以恢復原公共設施之原有功能為原則。但恢復有困難者,得以重建方式為之。
各機關為因應災害防救,得就下列項目簽訂開口契約,並動支災害準備金:
(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二)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五、 各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應依實際需要或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自行編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
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災害防救應辦事項,得於統籌科目編列災害準備金。
各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由第一項經費支付。但未編列災害防救相關經費或不敷使用,並無相關經費可勻支時,得申請本府動支災害準備金。
六、 為利災害之搶險及搶修,各機關得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各機關未編列預算者,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籌簽報本府核准匡列及動支災害準備金後,再由各機關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簽報,應先行加會本府工務局、主計處及財政局。
七、 動支災害準備金事由發生時,申請機關應提報計畫,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報計畫時,應先行加會工務局、主計處、財政局,載明災害情形(含災害相片)、應變或復建需求概估、經費估算等資料,並應指定單一聯絡窗口,敘明其姓名、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聯絡方法。
八、 各機關經簽准動支災害準備金者,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分配預算申請表(附表一)、動支數額表(附表二)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附表三),由一級主管機關確實審核後,送本府主計處核定其分配額度。
九、 災害搶修及搶險,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行政院主計處頒訂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 各機關應依核定之計畫、金額及有關會計程序規定辦理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十一、 各機關經費執行結果,應依會計法規定列入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