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交通禁制條件
(一)為加強停車管理,得於下列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加強設置禁停標線:
1、橋樑、隧道劃設禁停紅線者,以全段劃設為原則。
2、在交叉路口(包含巷道)十公尺處劃設禁停紅線者,依路口轉彎處之固定建
築物外延伸線交叉頂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道路週邊無固定建築物,則按道
路邊線延伸之交會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
3、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頭尾二端站牌往外各
延伸十公尺。
4、消防栓五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依消防栓左右各延伸二·五公
尺。
5、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劃設禁停紅線者,劃設方式得於出入口左右兩側各延
伸五公尺。
(二)為維持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本局於公共出入口、巷道辦理禁停標線繪
設之原則如后:
1、公寓、大樓行人出入口基於行人通行之考量,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紅
線。
2、學校(含合法立案幼稚園、不含補習班)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
出入者得向左右各延伸三公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
3、車站行人出入口得依個案方式處理;市場出入口得依出入口範圍設置禁停
紅線,繪設長度依現況決定。
4、醫院、診所出入口禁停紅線劃設方式,有車輛出入者得向左右各延伸三公
尺,無車輛出入者大門等寬設置,如有復健等特殊臨停上下車需求者,得改
設置禁停黃線。
5、依法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得於左右兩側各延伸三公尺禁停紅線,出入口位
於六公尺以下巷道內者,經對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於對面路緣設置等長
之禁停紅線;住宅車庫依本局「民眾申請住宅車庫出入口前塗銷停車位並劃
設禁停紅線應備文件及程序」辦理。
6、無障礙坡道及公園行人出入口得依其出口長度設置禁停紅線。
7、汽、機車修理業、買賣業大門出入口得依其寬度設置禁停紅線。
8、建築工地出入口及周邊申請劃設禁停紅線者,依本局「高雄市路邊停車場
特別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9.旅館業出入口,除位於法定禁止停車地點外,如有旅客住宿臨停上下車需
求者,得設置禁停黃線。
10.巷道內如需單側設置禁停標線者,則以路燈對側設置為原則,當地多數居
民共識為例外。
二、本市公有路邊停車格增設、塗銷、調整如流程表,並於會勘時填具「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劃設檢核表」。
說 明:
修正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道路禁停紅、黃線與路邊停車格劃設、塗銷原則
辦 法:
修正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道路禁停紅、黃線與路邊停車格劃設、塗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