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推廣太陽能光電綠色能源,促進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
電設施(以下簡稱光電設施),並增加公庫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設置機關,指本府所屬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光電
設施之機關學校。
三、 為鼓勵設置機關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光電設施,本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應編列預算,撥付回饋金予設置機關。
設置機關應將前項回饋金循預算編審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四、 前點第一項回饋金額度,以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之售
電收益乘以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
五、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宣導。
(二)節能減碳改善工程。
(三)公有財產修繕。
(四)水電費用。
(五)其他設置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
六、設置機關就其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應善盡監督責
任,發現有被占用或其他應立即通知環保局處理。
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至設置光電設施之市有建築物屋頂巡查,設
置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光電設施設置場所應提供機關學校為觀摩、教學或其他公務使用。
但如提供使用將嚴重妨害設置機關職務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回饋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回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