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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中長程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計畫作業,貫徹推行中長程計
畫,以提高施政績效,促進市政建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
推動、協調及審核評估。 


三、 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考量國家社會需要,確立市政
發展之長期目標,在其職掌範圍內,依據本作業要點,研訂中長程計畫,作
為策定年度計畫及推動系統性市政建設之準據。


四、 各機關應按任務編組方式,設立計畫與預算作業統合協調組織,以機
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研擬之中長程計畫草案予以
核議。


五、 為使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密切配合,於規劃設計與計畫作為之
時程上,須律定相互關聯,以期中長程計畫能在年度施政計畫之適當「前置
時間」內完成。


六、 為加中長程計畫之可行性,應注意財源之配合,並對各計畫單元作詳
細評估分析,俾便於選擇最佳方案。 


七、 為促進計畫與預算密切結合,並使計畫具有法定決策性地位,以引導
財源之合理應用及預算之適當編製,各機關所研訂之各種中長程計畫,必須
先提經本府審查核定後,再列入年度預算執行。


八、 各機關研訂之中長程計畫,應於該年度開始前之十四個月(即 x-- 2
年度之四月)送研考會初審。 


九、  中長程計畫研訂之原則:
(一)長程計畫為決策性計畫,中程計畫應符合長程計畫目標,研訂具體實
 施方法及所需經費,作三至六會計年度分配設計。
(二)中長程計畫採融合「階段式」與「滾動式」計畫制,即定期重新研訂
下一階段中程計畫,惟每實施一年後檢討修訂予以展望一年,以更新計畫資
料,充實計畫內容。
(三)各機關研訂中長程計畫時,應研提計畫書報府報府,計畫書格式另訂
之。
(四)為避免年度預算之驟增劇減,中長程計畫之財務需求應參照財源增
長趨勢,將經費求分年編配。
(五)中長程計畫之財務需求除包括本年度概算數及未來期程之需求額度
 外,若係連續性計畫,應列舉以前年度已列之預算,以供參考。 
(六)財務需求中當年度之估計概算數,於年度預算籌編時,併同年度概算
數彙案核議。
(七)各類中長程計畫之研訂,須就其成本效益詳加考量,每一計畫應研訂
兩個以上之替選方案,俾供最有利之抉擇。 


十、 計畫評估: 
(一)各機關提報之中長程計畫草案由研考會辦理初審,或依其計畫性質分
別遴聘學者專家逐案審查。
(二)計畫經初審後,應送本府「中長程計畫評審小組」再行審議,評審小
組由市長核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長、主計處長、研考會主任委員組
成,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參加,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三)以機關為單位召開評審會議,並請各該機關首長及業務單位主管列席
說明,評審小組應考量各項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與效益性並參考學者專家
或研考會初審意見予以評定。
(四)研考會依據評審小組決定事項作成紀錄,陳報市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
據以修訂該計畫草案。
(五)各機關修訂後之中長程計畫專案簽陳市長核可後彙編成「高雄市政府
建設中長程計畫」。 


十一、 本作業要點經市政會議通後發布施行。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中長程計畫作業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中長程計畫作業要點